泸州市江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泸江人社监令字〔2021〕第097号
四川子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钟明宾、王雄、曾国春、赵明霞4名员工工资,共计81150.00元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指令: 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核实并支付钟明宾、王雄、曾国春、赵明霞4名员工工资,共计81150.00元,并将支付劳动报酬凭证和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拒不履行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人社部发[2014]100号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责令改正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者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泸州市江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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