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 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为方便市民了解医保政策,本报推出“医保问答”板块,适时选取群众关心的典型问题进行回答。
问:泸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泸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问: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9号)规定的领取生育保险津贴计发的天数计算。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问: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在符合领取待遇之日前出院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在符合领取待遇之日及以后出院的,生育医疗费由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基金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9号)规定计发。
本报记者 张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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