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反应小区有住户高空抛物 社区:将征求居民意见安装监控摄像头

泸州日报 2021-05-08 09:47 大字

□ 本报记者 杜玉青

近日,江阳区北城街道濂溪路社区居民张永凤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她所居住的劳动路萝卜院小区有住户将垃圾扔在楼道,并且有高层住户将烟头扔下楼等的不文明行为发生。张永凤希望能在小区安装监控摄像头,以监督部分住户的不文明行为。

记者从北城街道了解到,得知此消息后,濂溪路社区立即前往小区了解具体情况。该社区党委副书记陈元华告诉记者,萝卜院小区位于濂溪路社区劳动路81号,是一个老旧小区。和不少老旧小区一样,该小区也存在着租户多、人员构成复杂的情况,加之小区为散居楼院,没有物业管理,卫生、文明建设等存在管理空白。

4月21日,记者在萝卜院小区一居民楼看到,社区在楼门处和楼梯间张贴了提示,提醒居民切勿高空抛物。濂溪路社区工作人员陈爱伶告诉记者,在前期了解情况时,因为当事人并不知道高空抛物的具体住户,导致难以追责。因此社区在张贴提示的同时,逐一口头告知在家住户高空抛物的危害和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高空抛物造成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事件并不少见,因取证难、追责难等问题,高空抛物一直是一件让城市居民头疼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月21日下午,濂溪路社区组织居民召开了院坝会,向居民作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对于张永凤提出的在楼栋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请求,社区也在当日向该楼栋住户征求意见。“目前我们正在收集居民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安装摄像头,同时我们也会加大宣传教育,努力改善群众居住环境。”陈元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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