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期间 物业费由谁承担?

川江都市报 2021-04-28 00:31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近日,有市民反映,自己购买了金科集美天宸的精装房,开发商通知的是2020年12月17日交房,验房后发现一些问题需要整改,个别问题至今未整改完成,导致业主未能接房。请问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当由谁承担?

对此,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3号文件第三章第24条:前期物业服务费一次性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一)符合交付条件但未提前交房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符合交付条件并提前交房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从接房的次日起计算; (三)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付使用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未销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外,物业费的缴纳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果业主对物业费缴纳有异议可以与物管企业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举证、追溯责任单位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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