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新车”藏猫腻 车商倒赔10万元
2020年上半年,王女士从同事处了解到纳溪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款新车以试驾车的价格销售。之后,王女士的另外一个同事打电话向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询问该车情况,该销售员介绍称,该车是新车,公司有个试驾车名额,可以作为试驾车价格销售,该车显示的600公里数是为了满足试驾车的公里数要求而设定的,而且该车还送充电桩、贴膜等,相当划算,市场上裸车价格都是93900元。
2020年3月19日和3月22日,王女士分别与爱人和同事去该店现场查看车辆,发现该车未挂牌。3月23日,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将车款68800元转到了该汽车销售公司对公账户上。当天下午,该销售员将车开到王女士单位楼下,并交付了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王女士下班回家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上记录有车主牟某、张某2人的信息,表明该车已经被转移登记两次,自己已经是第三个车主,而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告知以上情况。
2020年3月24日,王女士到保险公司咨询购买保险所需费用,保险公司回复称该车2018年11月17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有过4万多元的出险赔付,保费有所提高。
王女士觉得汽车销售公司未明确告知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便多次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询问,却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因此向纳溪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纳溪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和核实事件的详细经过,并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调查取证。2020年6月5日,经现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将车辆退还给该汽车销售公司,该汽车销售公司退回王女士购买汽车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7万元,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再赔偿王女士金额10万元,合计退赔17万元。
(案例提供方:泸州市纳溪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本报记者 刘明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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