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案合并审理 纳溪区法院兑现 案款305万余元

泸州日报 2021-03-09 10:09 大字

本报讯(吴玳瑛 阮蓉 记者 梅影) 日前,纳溪区法院召开“6·12”交通事故案款兑现大会,为该事故系列15件案件原告兑现案款3058557元。

2019年6月12日,厦蓉高速公路(纳黔段)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唐某所驾车辆减震钢板断裂掉落于客货车道内,其后郭某所驾车辆行经该路段时碾压该掉落的减震钢板时油箱被击破,致路面大范围油污,致使聂某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碰撞,失控掉头逆向停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后又逆行掉头并将车辆横于高速公路三条车道内造成道路中断;之后,又引起6辆车相继连环相撞。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2人受伤、7辆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聂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郭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6辆车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涉伤亡、车损的15名原告提起诉讼,诉讼标的300余万元。因该系列案社会影响重大,为集合审判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疑难矛盾的合力,纳溪区法院由7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首个7人合议庭,对15件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在7人合议庭的统一指导、安排下,审判团队精诚合作,有序开展了庭前准备工作。

15件案件合并审理,所涉当事人多达40人。庭审采用了“庭前确认书+代表发言”模式,即由法官助理将当事人身份、车辆信息、保险信息、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等无争议事实予以庭前确认,庭审中主要针对原告损失、责任承担进行审理,同时采用了当事人代表主发言、其余当事人补充发言的方式,仅用1天时间便完成全部庭审。

为维护、平衡各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主次责任的认定具有相对性,根据本起9车交通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结合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程度及过错大小,对本次9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确认聂某承担40%的责任,唐某、郭某分别承担15%的责任,后6车驾驶员分别承担5%的责任。该判决突破了传统的主次责任“三七分”模式,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担当,保障了受害者权益的切实到位,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判决作出后,赔偿义务人尤其是案涉保险公司,秉承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未经执行程序就积极主动与法院联系赔偿付款事宜。截至目前,纳溪区法院合计收到案款3058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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