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水土流失监管 泸州市生产建设单位 须履行水保监测责任

泸州日报 2021-03-05 10: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简放鹏)3月2日,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泸州市生产建设单位须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责任、监测单位须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各区县水务局须履行监督职责,以落实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确保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在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责任方面,因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所以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全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从今年1月起审批动工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动工1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在监测单位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方面,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监测实施方案、日常监测记录、监测意见、总结报告等应及时提交到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发现可能发生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应立即告知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并同步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在各区县水务局履行监督职责方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强化对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应用,将监测三色评价结论及时运用到监管工作中,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增强监管靶向性和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对结论为“绿”色的,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结论为“黄”色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结论为“红”色的,应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

对存在未按时报送监测季报、监测季报不符规定、作出不实三色评价结论以及监测工作未按有关规定开展等情形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纳入国、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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