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车位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管理,维护车位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该《办法》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个人意见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意见及建议反馈途径:传真0830-2285228,电子邮件1208640014@qq.com,联系电话:0830-2286066。
满足条件的小区可在公共场地施划
临时车位
《办法》规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租、出售适用本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在开发项目中规划设计必要的车位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数量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审批文件为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车位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预(销)售、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影响小区消防功能和业主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施划临时车位。规划车位应邀请公安消防及规划部门现场指导。
未售车位
开发商不得“只售不租”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对租用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办理。
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未售车位,按物尽其用的原则,业主要求租赁停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对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已售住房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楼盘,从最后一栋楼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超过3年未销售完毕的车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将车位(车库)用于偿还借款、贷款等情况除外],需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车位的处置方案、对外销售价格及日期等信息,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经公示1个月在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后仍有剩余车位,可销售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员。公示情况应及时抄告区住建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租售车位
开发商应制定方案并公示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出售或出租车位的,应制定出售或出租方案,并将方案在售房部现场进行公示。车位出售(出租)方案应包含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和面积情况,车位出售、出租的时间和价格,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等。
车位租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应根据生产成本,合理确定车位租售价格,并在售房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
建筑区划内专有产权车位,出租或出售收益由产权人所有。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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