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费 一次性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近日,有市民询问,因碧桂园生态城此前因一些原因导致没有接房,现接房要求付清不仅从合同交房日起的物管费,还要预交半年的物管费,这合理吗?关于物管法,是不是有规定不交和按一定比例交物管费,哪些情形可以不交,哪些情形可以部分交,因精装房装修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没有按期收房的,有规定必须强制性预交物管费吗?
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3号文件)第三章第24条,前期物业服务费一次性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一)符合交付条件但未提前交房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二)符合交付条件并提前交房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从接房的次日起计算;(三)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付使用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未销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如认为房屋存在问题,建议您出示房屋存在问题或整改期间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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