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Ⅰ类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方式增加

川江都市报 2021-01-15 00:51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从1月15日起,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Ⅰ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方式增加。这是记者从泸州市医保局获悉的。

调整认定方式后,认定机构下沉至驻泸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选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对认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认定机构根据诊疗服务范围,审查并确定I类门诊特殊疾病相应的认定科室和认定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认定机构将确认的认定科室和认定医师向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同时,还调整了部分I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肾病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病、肾功衰药物治疗等14种疾病认定时,取消半年以上病史资料的规定。

患I类门诊特殊疾病并需要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自愿到常住地I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政务大厅)进行申请认定。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和申请病种的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资料),并如实填写《泸州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长期居住在泸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参保人员,可委托单位或他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I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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