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 47人“套路贷”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泸州日报 2021-01-05 09:35 大字

本报讯(颜溢 记者 曾臻)2020年12月30日,由龙马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4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龙马潭区法院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庞某、程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罗某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喻某某等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套路贷”组织,非法开展放贷业务,共向泸州、宜宾、遂宁、乐山、内江、南充以及贵州铜仁、赤水、遵义和云南昭通等地市、县81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8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套路贷”诈骗过程中,纠集被告人刘某、庞某、程某等人,逐步形成人数较多、层级分工明确、稳固的犯罪组织。在催收债务过程中,该组织通过电话滋扰、语言威胁等一系列不断升级的软暴力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非法敛取巨额钱财,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审理过程中,龙马潭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庞某、程某数罪并罚被判处二十年至十八年不等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积极参加者15名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十九年六个月至九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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