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通报会 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国家挽回损失260余万元

川江都市报 2020-12-31 08:45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12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通报会,介绍了江阳区法院组建行政、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四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阳区人民法院自2017年7月8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成立以来,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已对36名被告判处刑罚。

案涉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保护的资源对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野生渔获物如黄颡鱼、白鳞鱼、船丁鱼、红尾鱼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矿产资源如页岩矿、砂岩矿。

涉及国家财产损失1289685元,为国家挽回损失2651829.2元(赔偿742564.2元,处罚罚款或者罚金622580元)。

审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22件

江阳区人民法院共办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2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15件,非诉审查7件,涉及土地、大气、噪音及电磁辐射等资源环境问题,对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均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处罚金额达1251466.6元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部分)

案例一:

用可视鱼竿钓鱼,三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月5日,被告人罗某权和罗某彬一起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沱江“中坝”钓鱼。二人带上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竿)及皮划艇到沱江边时,正在该处用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竿)钓鱼的被告人吴某强表示想跟二人同行。三人为皮划艇充气后,划至沱江“中坝”,用各自的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竿)钓鱼。罗某彬钓到青鱼一条,吴某强钓到鲤鱼一条。

上午9时许,三人上岸时,被告人罗某彬、吴某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权逃脱。相关钓鱼设备被依法扣押,渔获物被放生。经泸州市江阳区农村农业局认定,三名被告人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竿)属于禁用工具。用于捕鱼的皮划艇一个、可视鱼竿三套被民警当场扣押。涉案的鲤鱼、青鱼已于当日放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权、吴某强、罗某彬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罗某权、吴某强、罗某彬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对查扣在案的皮划艇一个、可视鱼竿三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二:

擅自开采砂岩矿,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近20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白马村四组集体土地开采砂岩矿进行销售牟利。2019年9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测量认定,被告人刘某华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914.81平方米,其中耕地2853.75平方米,其他土地61.06平方米。经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地质队检测认定,被告人刘某华在江阳区黄舣镇白马村四组采石场累计动用砂岩矿资源量1.60万吨,实际利用资源量1.36万吨。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砂岩矿矿产品的价值共计587044元。

2020年3月30日,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告人违法开采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7044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按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没款人民币687044元。经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评估,被告人非法开砂岩矿造成了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进行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费为3.10万元,土地复垦费为16.14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告人刘某华非法采矿造成了采矿区域的环境受损及土地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判决其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9.2万元,上缴国库,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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