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泸州日报 2020-12-15 10:08 大字

□ 周少峰 本报记者 曾臻 摄影报道

近日,纳溪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东升街道共同在长江上游纳溪段及倒流河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当天的活动共投放鲢鱼、鲤鱼、草鱼等鱼苗8000多尾,鱼苗由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此次投放,是纳溪区系列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之一。

据悉,2020年4月,陈某某、高某某在东升街道大溪村村委会办公室附近河段自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鱼,被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高某某、陈某某持有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2.65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陈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1192.5元。同年4月,王某某在东升街道竹林村一组倒流河段自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地笼网捕鱼,被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东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王某某用于捕鱼的地笼网一套及渔获物约33.56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王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7551元。同年5月,马某某在纳溪区永宁路404加油站对面永宁河自然水源内,通过使用 “三层网”,以拉网的方式在永宁河自然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获鲳鱼、鲤鱼、草鱼等共计2.24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合计1209.6元。上述人员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纳溪区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时,认为上述人员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破坏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恢复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纳溪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赔偿被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恢复费用于恢复受损生态。

判决生效后,在纳溪区检察院的组织下,上述被告于2020年12月期间分别在安富街道百梯滨江停车场长江边、东升街道竹林村倒流河边、新乐镇安富村安富桥下永宁河边等多地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目前,通过系列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各类鱼苗6万余尾,价值9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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