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出清单 让不文明行为无处遁形

泸州日报 2020-11-02 10:38 大字

(上接第一版)

“不止是对‘僵尸车’乱停乱放的处理,《条例》还明确了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驾驶非机动车时,不逆向行驶和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这些看似都是小问题,但也可能会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导火索’。”市交警支队法宣科科长康音对记者说,《条例》出台后,全市交警部门加大了对《条例》的宣传执法力度,劝导行人和非机动车车主遵守交通规则,绿色文明出行,并将宣传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说“法”: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3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30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20日的,责令其驶离;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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