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为文明护航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
礼让斑马线、让座等,成为市民的好习惯。本报记者 牟科 摄
□ 本报记者 李瑞莉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48条,分为总则、政府推进、社会协同、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将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划分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文明、网络文明、社区文明、文明旅游、交通秩序等方面,将文明“软要求”变成了法规“硬约束”,让市民明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以法治的刚性和保障,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影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第三十六条规定“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指挥,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聚餐时,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餐;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分餐制。”
倡导节约粮食和资源
条例通过立法为全社会杜绝浪费、节约资源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倡导文明用餐和健康饮酒,杜绝餐饮浪费,要求建有食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餐饮服务企业和前款规定的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公民外出就餐时,应当适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鼓励和支持文明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和造血干细胞等医疗捐献活动,依法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因见义勇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禁烟区域吸烟,罚!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所在区域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不文明养犬,罚!
近年来,城区遛狗不拴绳、宠物狗咬人等事件时有发生。
为规范养犬行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交通秩序,罚!
条例提出了公民在交通秩序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对违反交通秩序者给予相应处罚。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二十日的,责令其驶离;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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