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报告非儿戏 虚假陈述受训诫

泸州日报 2020-08-12 09:25 大字

本报讯(邓新星 记者 曾臻)“因你在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后仍作虚假陈述,现本院依法对你进行训诫……”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一名在财产报告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被执行人进行了训诫。

据了解,李某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法院判决,邓某应当赔偿李某损失3.6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龙马潭区法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邓某到法院报告财产并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邓某一味诉苦,对其工作及收入情况的陈述与法院调查了解的情况严重不符。随即,执行人员依法对邓某进行人身搜查,搜出现金1700余元,查到微信零钱1000余元。因邓某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在执行人员询问过程中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经过训诫,邓某承认其虚假陈述行为,并向执行法官如实报告财产、收入状况,真诚表达悔意,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00元,并于次日将所有案款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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