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宣判 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21人获刑

泸州日报 2020-08-04 10: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臻) 7月31日,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宣判该区首例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21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全以组织卖淫为依托,先后纠集饶某涛、张某(大)、梅某、佘某服、张某武、杨某等亲属、同乡、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其手下,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及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其他涉黄非法行业的竞争对手收取保护费,还曾扬言要报复办案民警。李某全为进一步扩大势力,又不断纠集王某、曹某平、胡某华、张某等同乡、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为其手下,并自称团伙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组织及强迫卖淫、强奸、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李某全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全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遂依法判决首犯李某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及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成员佘某服、梅某等人分别判处2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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