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 这些情况可申请报销血费

川江都市报 2020-07-21 00:36 大字

◎ 记者 周丽

本报讯 近日,泸州市献血办印发《泸州市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工作。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住院前,持有泸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献血体检不合格证明”的住院患者,罹患癌症或血液系统性疾病的住院患者等,在住院期间用血后都可以办理报销。

泸州市献血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住院患者,可享受成本价用血:住院前,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18岁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住院患者;住院前,持有泸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献血体检不合格证明”的住院患者;罹患癌症或血液系统性疾病的住院患者。

如果在泸州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需要临床用血,从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达到800毫升及以上,可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1个治疗单位的血小板折合800毫升全血)。同时,已在泸州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都可以无偿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超出了献血者献血量的医疗用血部分,可享受血液成本价。住院前,持有泸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献血体检不合格证明”的住院患者、罹患癌症或血液系统性疾病的住院患者(出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证明),可享受血液成本价。

泸州市献血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办理血费退费的,如为他人代办则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血费的,需要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献血证原件、复印件;用血清单及出院证原件、复印件;出院结算票据(第二联:病人留存联)原件、复印件。

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报销血费的,需要提供住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献血者献血证原件、复印件;用血清单及出院证原件、复印件;出院结算票据(第二联:病人留存联)原件、复印件;住院患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如无法提供,需献血者本人填写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承诺书。

如果是住院前,持有泸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献血体检不合格证明”的住院患者、罹患癌症或血液系统性疾病的住院患者报销血费的,要提供住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用血清单、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出院结算票据(第二联:病人留存联)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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