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猥亵儿童 男子被判刑七年六个月
◎ 唐军川江都市报记者方霞
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对未成年的身体造成伤害,心理伤害更是难以弥补。近日,合江法院对一起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年仅9岁、10岁的孩子实施猥亵行为的泸州某男子进行宣判。
因涉及被害人隐私,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儿童实施猥亵。第一次作案时间是在小A放学乘坐公交车回家的路上,第二次作案是在小B上乘坐公交车的路上。就在对小B实施猥亵行为后的第二天早上,当他准备再一次以同样的方式实施第三次作案时,被当场抓住并报了警。
在法庭上,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出量刑建议。
合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对小A、小B实施猥亵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对2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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