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最高可奖10万元

泸州日报 2020-06-23 08: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朱虹)《泸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印发。《实施细则》对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等四大类21种行为可以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可获得相应奖励,奖励金最高可达1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举报人可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经办服务、稽核管理等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地或机构(人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同时,举报人自愿得到举报奖励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举报人在收到《泸州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泸州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地点填写完善《泸州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办理奖金领取手续。联名举报的,由其中一名举报人受托办理领取手续,其他联名举报人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实施细则》还对举报人的其他情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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