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售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 8人被判刑+罚款

川江都市报 2020-06-10 00:33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2019年6月8日,泸州蓝田收费站,泸州公安办案民警在一辆汽车里查获一只尚未断奶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至此,一个横跨川、渝、黔,非法猎捕、收购、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浮出水面。

【案例】

2017年农历三四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平在其位于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仙鹤村后坝组的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以2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马某华。随后,马某华将该猕猴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理。罗某理又将该猕猴运到泸州市江阳区某宠物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贵。最后,该猕猴被被告人刘某以1800元买走。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远在其位于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仙鹤村后坝组的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将该猕猴寄养在被告人黄某银家中。在征得袁某远的同意后,由被告人郑某平提供电话号码并与被告人马某华取得联系,以300元的价格出售该猕猴,袁某远、黄某银、郑某平三人每人分得100元。之后,马某华的儿子马某驾车搭乘马某华到黄某银处将该猕猴带走,并从袁某远手中以150元的价格购买猕猴骨架一副。马某华又将该猕猴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理。

2019年6月8日,罗某理将该猕猴从合江运到江阳区蓝田准备出售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马某华家中将其父子抓获,从家中冰柜内搜出马某华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

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腹角雉、猕猴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小麂、猪獾、松鼠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法院判决】

今年6月5日,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马某华等8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制品罪一审宣判,判处被告马某华等8人六个月至两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8名被告人所涉不同的动物及制品,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判令被告人马某华等8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共计65750元。

此外,被告人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表道歉信,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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