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修订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中心城区配套费为85元/平方米

泸州日报 2020-06-05 15: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肖婷)日前,市政府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配套费缴费时点、征收标准、减免审批程序、减免内容等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已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校舍安全工程、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教科城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12个项目类型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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