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施行 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近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泸州市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4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较泸州市之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方面的修改完善?泸州市人社局就此作出了解读。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中央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情况,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和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将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增设每人每年4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200元,其他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此外,泸州市之前实施的丧葬补助金制度仍继续执行,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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