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谁支付、如何支付? 律师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泸州日报 2020-05-01 10:26 大字

□ 本报记者 曾念

今年5月1日起,泸州市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自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了法律武器,泸州市开启了依法治理农民工欠薪的新阶段。农民工工资谁支付、怎么支付?由谁监管?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廖兴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廖兴建介绍,农民工在做工时,应该知道谁在组织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给谁干活,谁在发工资。如李某经某科技公司管理人员王某介绍,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从2018年6月起开始陆续拖欠李某工资,至2019年4月李某辞职,该公司共拖欠李某工资3万余元。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就是用人单位,负责发工资给李某的是某科技公司,而不是工作介绍人或公司管理人员王某。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廖兴建解释,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比较复杂,如果只有用人单位一个清偿主体,不排除有的用工单位通过非法分包等方式逃避用工责任,导致农民工得不到工资。因此,《条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如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追偿等。

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条例》指出,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廖兴建说,《条例》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系列规定。

工程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开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赋权人社部门追缴欠薪更便利

《条例》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廖兴建表示,《条例》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单位及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过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人社等相关部门更多的是通过落实政策,行政调解化解矛盾。《条例》出台后,人社部门有了法律武器,也可以协助执行了。”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周卫说,《条例》赋权有法可依后,将有助于人社相关部门重拳打击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更好维护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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