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泸州市同步实施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川江都市报 2020-04-24 00:54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本报讯 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5月1日起,泸州市将同步实施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据泸州市交警支队秩序科民警肖超铭介绍,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同时,如果在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比如属于车辆被盗后产生的违法行为,或者是该车辆在紧急救援过程中产生了违法行为,都可以在异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时提出申述。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还明确,群众可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处罚证据。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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