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 诉前司法鉴定 减轻群众诉累

泸州日报 2020-04-21 08:50 大字

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曾臻)“诉前司法鉴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近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陈某、罗某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代表,经江阳区诉源治理中心组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均满意地说。

2019年11月15日,陈某来到江阳区诉源治理中心,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出要求罗某、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陈某向江阳区诉源治理中心提交了证据材料和诉前司法鉴定申请书。法官接收材料后,告知其司法鉴定风险,然后协调陈某和罗某、太平洋保险公司达成同意诉前鉴定的合意后,由诉源治理中心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然后迅速制作《移送鉴定表》,并将全部材料移送技术部门。技术部门的法官助理接收材料后,迅速组织陈某和罗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前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各方当事人一致选择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为该案的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随后,江阳区法院技术部门及时将鉴定结论随同案卷退还诉源治理中心。诉源治理中心接收后,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诉源治理原则,将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委派到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调委)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和磋商。保调委接到委派后,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陈某和罗某、太平洋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于今年4月1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且当场支付了7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一直以来,江阳区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变诉中鉴定为诉前鉴定,让当事人在诉前确定损伤程度、误工期限等,对自身的诉求进行合理预判和有效处理。部分当事人依据鉴定意见与对方协商,自行和解;针对无需对方担责的鉴定意见,直接不起诉,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江阳区法院负责人表示,法院主导下进行的诉前鉴定,将诉中的鉴定程序前置,在提高审判质效的同时,也为诉前调解奠定了基础。同时,鉴定结论作为诉讼程序的定案依据,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重新鉴定。将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纳入司法轨道,既能克服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诸多问题,同时更加凸显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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