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出台意见 依法妥善审理涉疫相关仲裁案件

泸州日报 2020-04-21 09: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臻)涉疫情建设工程、房屋租赁与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件需注意哪些问题?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如何正确把握?近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供仲裁员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仲裁案件时参考。

为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相关仲裁案件,确保仲裁审理规则与法院裁判尺度相一致,泸州仲裁委员会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相关内容,制定本《意见》。

《意见》指出,当前发生的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收益并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当事人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仲裁庭在处理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审慎认定,避免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获取不当利益,避免情势变更被滥用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对决定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判的,应当报主任会议审核。

同时,涉疫情期间建设工程,仲裁员要充分预判并做好应对;对于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员要区别审查;对因疫情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从尽量维系中小微型企业存续及发展的角度,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等方式,继续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为中小微型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通过仲裁的裁决、评价、指引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疫情防控等实体经济或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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