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为老赖开出“限驾令” 目前,泸州已有174名被执行人上了限驾名单
今年3月4日,龙马潭区法院向一位被执行人再次送达限制驾驶令
日前,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措施,法院面向社会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这样的措施让人叫好。同时,交管部门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一类人也进行了终身禁驾的处罚。
那么,限驾和禁驾各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什么背景下开始执行?公布执行名单后,对被执行人如何监管,由谁来监管?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龙马潭区法院供图)
泸州市公布的限驾名单达174人
近日,纳溪区法院发出首批限制驾驶令,10名失信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短短几天,已有3个案件被执行人到案,2个案件达成和解协议,2辆车到案,其中1辆已抵偿,1辆已查封扣押。
另外,记者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龙马潭区法院面向社会多次公布过限驾令人员名单。该法院在2018年2月27日起发布全市首条限制驾驶令,至今公布了164人限制驾驶名单,目前经举报抓获一名,两人主动到法院自首并履行义务,三起案件主动履行金额120万元、提供担保财产50万元。加上纳溪法院公布的10名被执行人,泸州市目前公布的限驾名单已达到174人。
据龙马潭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陈晓枫介绍,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龙马潭区法院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措施。针对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人员,推出限制驾驶令。这一制度是对限制消费措施的进一步细化,被执行人拒不归还欠款,却驾驶车辆出行的高消费行为,是对申请人权益的隐形侵犯,对于此类行为应坚决打击。
泸州今年已有4人被终生禁驾
据悉,目前法院并未公布过终身禁驾的人员名单,而被禁驾人员名单主要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发布。
随后,记者从泸州市交警支队法宣科获悉,终生禁驾依据的是2004年5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醉驾入刑开始时间是在2011年5月1日。2019年,泸州终生禁驾22人,2020年起到现在已有4人被终生禁驾。
限驾监管
与交管部门联动
建立联网查询有效机制
发布限驾令后,如何有效监管?“与交管部门联动建立联网查询有效机制,是我们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据纳溪区法院执行法官胡浩介绍,对于限驾的被执行人,如果接到群众举报其出现了驾驶行为,执行法官将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争取人和物一并执行到案,一方面督促履行处置车辆,另一方面查证属实被执行人确有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履行完毕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撤销限制驾驶令。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完善限驾措施,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深度协作,建立群众举报、交管协作与执行悬赏相结合的查车机制,破解车辆难执行问题,同时打通拒执行为取证通道,坚决打击逃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一旦违反限制驾驶令,则会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于主动自首人员,则会从宽处罚。被执行人如果想撤销限制驾驶令,必须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确实能力不足的,应当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结合自身情况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担供担保并按期履行。”陈晓枫说,龙马潭区法院对于限制驾驶行为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监督,执行干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违规驾车行为,即可对其实施处罚;二是申请人举报,作为与被执行人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人,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驾车行为即可向人民法院举报;三是通过网络发布限制名单,调动社会力量对其违法驾车行为监督举报,举报属实可获奖励。
目前,龙马潭区法院与村、社区联动,充分发挥网格员等力量,将限制驾驶人员实施精准投放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循形。现在该机制效果已初显,随着工作不断深化,这一机制将会发挥其长效作用。
禁驾监管
交警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
记者从交警支队法宣科获悉,除了终生禁驾外,还有几种情形属于短期内禁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无论是短期禁驾还是终生禁驾,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车的人,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处罚,可并处拘留。目前,对于禁驾人员,交管部门主要通过各辖区大队民警路面巡查、设卡拦截等方式进行监管,同时公布禁驾人员名单,呼吁社会共同监督。
何为“限驾令”?
“限驾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并根据执行工作特点,对限制消费令功能的合理延伸,被执行人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不管是驾驶本人名下车辆还是非本人名下车辆,只要是非生活、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都属于应当限制的非生活、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
“限驾令”何时开始实施?
2015年7月开始实施
实施“限驾令”的背景?
一是车辆难执行问题突出。
原因在于法院未能实际扣押车辆,被执行人也存在逃避执行可能。
二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被执行人不可以坐飞机、火车出行,但如果有私家车或者用别人的车照样可以出行,这样无法真正限制其出行,对这类被执行人的限制效果不佳。
实施“限驾令”的意义?
以往,限制消费主要限制的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动车(舱位限制),高档娱乐场所、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而“限驾令”的发出不仅是一种新的探索,也是限制高消费的应有之意,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失信人员诚信修复有积极意义。
“限驾令”实施后,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空间,倒逼其主动交付车辆启动变现处置程序,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同时,也是打击拒执犯罪的线索摸排方式之一,最根本的目的是查人找物,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权益。
何为“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指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造成终生禁驾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二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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