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这些政策很实在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统一困难家庭收支核定标准,建立就业救助衔接机制、延保渐退机制……近日,泸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一揽子“干货”事关困难群众生活。
亮点一
核算家庭收入扣除刚性支出
统一困难家庭刚性支出核定标准,核算家庭收入时将扣除这些刚性支出。
对城乡困难家庭的就业成本,教育、医疗、照护、社会保障性等刚性支出进行核定。
每月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核减就业成本,鼓励城乡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在家务农、出外务工,直至通过自身努力摆脱困境;
按每名学生每月相应标准核定因子女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其中:幼儿园在读300元;小学在读200元;初中在读300元;高中(含职高和中专)在读700元;大学(大专和本科)在读1000元。因丧偶单亲且子女在读家庭,给予双倍核定。有多名子女读书的,给予叠加核定。
对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前12月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自付费用超出上一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全额核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累计超出20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核定。
家庭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指因病因残卧床不起或因精神疾病、智障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需长期有人照护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核定;家庭中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残疾人员,需有人照护的(指因病在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月600元核定。
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个人实际缴纳标准核定,但不得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次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个人实际缴费据实核定。
亮点二
对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进行精准认定
在赡养费核定方面,凡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赡养费据实核定;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提供赡养义务,不核定;子女为财政供养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子女为私企业主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核定;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未按揭住房、未供养车辆、未超标准新建住房)按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核定;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按揭唯一住房且住房未超标准的),按每月按揭款的25%核定;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近期全款购买住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有机动车辆的),按每月300元核定;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既按揭房又供养车)叠加核定。
在抚养费核定方面,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用分类分档核定。凡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抚养费用据实核定;不直接抚养一方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提供抚养义务,不核定;不直接抚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核定,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按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核定。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不核定其收入。子女是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父母已年迈退休,视为无能力抚养,不核定。
在扶养费核定方面,夫妻一方为无收入来源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配偶需提供的扶养费用分类分档核定。其中,配偶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提供扶养义务,不核定;配偶是财政供养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配偶是私企业主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核定;配偶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按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核定。
亮点三
实施就业救助
泸州市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台账,每季度最后一月推送台账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人力资源等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工作,帮其实现就业。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亮点四
给予一定时间的延保渐退期
城乡低保家庭通过劳动就业,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延保渐退期。对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缓退期;家庭成员(含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缓退期;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低保家庭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低保家庭被征地后应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且应享受待遇时间与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其低保待遇延续至社保经办机构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之月止。
亮点五
不符合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暂缓发放救助金
对群众反映的不符合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暂缓发放救助金,待调查核实后,符合救助的予以补发。在册救助对象须参加每年7月份的复查,未参加复查则停发其享受的救助金。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复查,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的可视情况予以补发。
亮点六
不诚信将进入“黑名单”
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从源头上消除骗保行为,确保国家兜底保障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体。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救助对象,在2年内不予支持其救助诉求。
亮点七
最大限度便民
泸州市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同时,减少工作环节,取消民主评议、审核审批阶段公示环节,将审核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实行“0证明材料”申报以及“审批智能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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