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政局公告

川江都市报 2020-02-25 01:02 大字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一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限期整改(3个月内)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一)予以警告的社会组织19个:

1、泸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2、泸州市进出口贸易商会;3、泸州市商标广告协会;4、泸州市民俗摄影协会;5、泸州市新能源商会;6、泸州市青年创新创业协会;7、泸州市成品油商会;8、泸州市积善志愿者协会;9、泸州市天星影视艺术专修学院;10、泸州市天星影视艺术学校;11、泸州市法医学会;12、泸州市酒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3、泸州市爱尚高尔夫训练俱乐部;14、泸州市医疗保险研究会;15、泸州市青年教育工作者协作研究会;16、泸州市老年骑游协会;17、泸州市美苑文化艺术培训学校;18、泸州市橦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9、泸州市英伦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二)停止活动,限期整改3个月的社会组织2个:

1、泸州市生态农业商会;2、泸州市咨询业协会

(三)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8个:

1、泸州市国粹文化艺术研究会;2、泸州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协会;3、泸州市地质学会;4、泸州市为公书院;5、泸州市国羽羽毛球俱乐部;6、泸州市捷成汽车维修职业培训学校;7、泸州市明星美术学校;8、泸州伊美林艺术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有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社会组织应于公共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泸州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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