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首例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宣判 被告一审获刑两年,处罚金二万元

泸州日报 2020-02-22 11:09 大字

本报讯(陈冠合 记者 曾臻) 2月21日,龙马潭区法院采用“云上法庭”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郑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案系泸州市首例涉及疫情防控的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

经查明,2月1日,郑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受害人陈某某遂添加其微信联系购买口罩。郑某某不仅向受害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及虚假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还寄出少量口罩骗得了受害人的信任。随后,受害人通过微信支付郑某某2.8万余元口罩购买款,郑某某收款后未寄出口罩并将受害人的微信拉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系累犯,且在疫情防控期间防护器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群众急于购买口罩加强自身防护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并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应对其从严从重处罚。最终,龙马潭区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政法机关提醒:

疫情当前,口罩成了必需品。利用当下人民急需品发“不义之财”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近期,泸州市发生多起涉疫情诈骗案件,政法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请广大市民在网上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时,一定要注意分辨,谨防受骗,提及汇款、转账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察觉被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据“泸州政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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