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造谣、传谣将依法严惩

泸州日报 2020-02-21 08:53 大字

□ 本报记者曾臻 方霞

案例回顾

1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称“重庆沙坪坝、江北区、渝北区开始管制”;同日,沙坪坝区刘某在微信群散布“江北盘溪、石马河地区已被警方封锁”的谣言;1月24日,沙坪坝区王某在网上看到政府部门防范处置疫情相关信息后,断章取义编造、散布谣言。

经查,王某某、刘某等人均系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编造、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疫情期间,一些不实信息在网上、微信朋友圈里传播,日前,针对制造和传播疫情谣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庭长余琦。

记者:王某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余琦: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会面临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对此类行为,有什么需要提醒市民的?

余琦:现在自媒体发达,为了赚取关注度或者点击量,在微博、微信、论坛等故意编造或者发布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均可能构成犯罪。对虚假信息不加甄别,盲目转发,也可能触犯法律。因此,请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朋友对自己不能分辨的谣言,不要轻信或盲目转发,多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和权威媒体的报道,切勿造谣、传谣、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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