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疫情防控经费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州日报 2020-02-20 09:38 大字

□ 本报记者 方霞 曾臻

案例回顾

2004年,湖北省天门市某镇卫生院院长刘荣洲将天门市卫生局下拨给该院的“非典”专项经费2万元,离退休人员工资7140元,从该镇财管所打白条领出,用于填补个人经营药品的亏损。后刘荣洲被天门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当前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各种社会资源被紧急调动,各级政府下拨的疫情防控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被社会关注。日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刚结合案例,向记者讲解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挪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将被追究的法律责任。

记者:挪用疫情防控经费会被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陈刚: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疫情防控经费属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应当从重处罚。

记者: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等特定款物的使用应当注意些什么?

陈刚: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我们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属于救灾、救济的特定款物,应当严格专款专用,更不能贪污挪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工作人员更应当履职尽责,严守廉洁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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