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扯医务人员口罩、吐口水……依法严惩!
□ 本报记者 方霞 曾臻
案情回顾
近日,云南省景洪市的郦某某及其亲属4人因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在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期间,郦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地攻击医务人员,包括撕扯医务人员的口罩、用手机拍摄视频上网传播等,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与此同时,不仅在云南省,在全国其他地方这种以身试法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为此,记者采访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雷刚,拟通过本案敲响警钟,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郦某某的行为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雷刚:郦某某撕扯医务人员口罩,吐口水等行为,如果导致医务人员被传染上新冠肺炎,那么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郦某某因逃避隔离致使其他不特定的人被传染上新冠肺炎,则其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115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其行为后果轻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记者:涉及疫情防控期间的医患关系,广大市民应当如何提高认识、正确处理?
雷刚: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广大市民要保持自我隔离、戴口罩、勤洗手等好习惯,出现状况及时汇报,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恐慌、不放弃,自觉接受防控措施,正确积极面对,千万不要做出过激行为,更不能实施伤害医务人员、阻碍防控措施、引发社会混乱等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我们注意到,针对严峻的疫情态势,中央高度重视,连续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应当如何重点解读?
雷刚:新的司法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有详细的列举,既包括殴打、伤害、杀害医务人员、限制医生人身自由、阻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等严重暴力行为,也针对扯口罩、吐口水、乱骂人、私设灵堂、起哄闹事等“耍流氓”的行为。包括我们法院在内的各级政法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暴力伤医案件,都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置,对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我们绝不手下留情。因此,希望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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