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疫情防控、故意传播病毒、故意哄抬物价、造谣传谣 泸州法院将严惩10类涉疫情犯罪行为
◎ 于波尔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本报讯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泸州市相继出现了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进入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殴打工作人员等等。针对社会关切的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主要从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意见》明确,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要随时掌握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情况,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刚表示。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明勇表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全市法院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为泸州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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