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没盖清楚 可作废后重新开具
◎ 川江都市报记者 田明艳
近日,有市民询问,开发票时发票专用章没有加盖清楚,可否在旁边空白处在重新加盖一个清楚的章?
泸州市税务局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开具,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市民可在发票开具当月将该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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