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月31日起合并实施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本报讯 昨日,泸州市政府八届7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月31日起,泸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是取消了吗?对职工有什么影响?《意见》显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
哪些人需要缴纳生育险?
《意见》明确,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缴存比例有哪些变化?
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75%缴纳(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4%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
待遇标准有变化吗?
《意见》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意见》指出,两险合并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医保智能监控,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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