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泸州日报 2019-12-24 10:09 大字

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曾臻) 近日,江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据了解,今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禁渔期内,驾驶船舶到江阳区况场沱江水域段,利用国家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河鲳、黄颡鱼8斤,后被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后,所捕获的河鱼已被放生。江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江阳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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