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阶段性困难企业 认定门槛放宽 请于12月31日前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申请不再受理

川江都市报 2019-12-21 00:51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申请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截止时间到2019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阶段性困难企业的,可获得稳岗资金。与此前政策有所调整的是,可申请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的范围更宽了。这是川江都市报记者从18日召开的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阶段性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8年净利润亏损(已申报税务局报表数据)且2018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77870元;2018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以前年度剩余三分之一及以上额度订单合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煤炭、钢铁、建筑、房地产等过剩产能行业,劳务派遣行业除外)和环保政策;尚未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或待岗生活费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之一)的、诚信纳税、重合同守信用。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此次出台的政策对今年6月泸州市出台的《关于认定阶段性困难企业的实施意见》作了新的调整,适当放宽了阶段性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取消了实施意见中2019年利润指标条件限制,增加了2018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条件,进一步加大了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让更多困难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最大人数×100%。“企业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是指2019年申报时,从系统提取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新增领取人数,非企业经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新增领取人数范围,如劳动合同到期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职工等,企业可申请扣除。“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最高人数”是指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失业保险最大人数。计算企业裁员率(以百分率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若企业对裁员率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填写《泸州市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计划(含订单情况)、工资或待岗生活费发放清单、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等材料。市属企业将材料报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区县所属企业经区、县认定工作小组初审合格后,报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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