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一次性获评市级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奖补30万元

泸州日报 2019-12-17 10: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念)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泸州市印发《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在运营服务、认定考评程序等方面规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推动创业孵化基地深入发展。

《办法》旨在引导、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孵化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泸州市产业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入孵项目提供的孵化服务期一般为2-3年(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满的入孵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一般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不再享受相应的孵化服务和政策优惠。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场租、收费减免优惠幅度不低于30%,对需要融资支持的入孵项目应建立相应的融资渠道。每年至少主办6场论坛、沙龙、巡诊等各类创业服务活动,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开展“一对一”帮扶。

《办法》指出,对非市级孵化基地一次性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的奖补;对非市级孵化基地被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达标基地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从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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