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谁损害生态环境 谁照价赔偿

川江都市报 2019-12-16 09:01 大字

◎ 泸州日报记者 李瑞莉

记者从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昨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按照9月30日起实施的《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除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傅涌表示,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到2020年,泸州将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生态环境 “应赔尽赔”

《实施方案》中所指的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高规格推进 多部门协同

《实施方案》规定,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竹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下一步,泸州市将召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案例实践要求,基本建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15个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格局。

全过程监督

确保赔偿到位

傅涌表示,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与法检机关对接,让人民法院从审判机关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检察机关对磋商不成的案件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泸州市将规范和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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