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泸州市打造全省首个“0”证明城市 年底前将全面取消索要证明事项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今年12月底前,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将全面取消索要的证明事项,保留证明事项为“0”。昨日,泸州市政府八届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泸州市“0”证明城市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以及《泸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泸州市“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工作规则》《泸州市“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构建起了“1+3”泸州市“0”证明城市长效机制,全力打造全省首个“0”证明城市,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痛点、堵点,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据悉,《办法》将与《泸州市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同步公布实施。
名词解释:“0证明城市”
指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所需的证明事项,通过直接取消或书面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以及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实现群众、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无需提交证明的办事方式。
各类证明
政 府
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 严禁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统一编制行政机关办事项目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现各级各部门索要证明数量为0。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严禁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严禁在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文书中再新设证明材料。
除涉及环保、安全生产、人身关系、重大财产处分、财政资金、社保资金给付的事项应由审批部门核实完毕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他事项在申请人填写签署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应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协查、自行调查等后续事宜由审批部门和协查单位于3日内予以完善。
按照《办法》规定,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等方式获取的相关证明事项信息与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补充的材料以实现证明目的为需求,严禁变相增设其他行政许可审批要件。
泸州市群众到市外办事根据市外要求,需要泸州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应予开具,不得以证明事项已取消为由不予办理。
个 人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 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泸州打造“0证明城市”,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但是,申请人要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泸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因虚假承诺而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根据规定,证明事项承诺书包括,申请人对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申请人自愿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申请人同意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的承诺;申请人同意接受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
规定指出,审批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将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因虚假承诺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规定,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良信用记录注销后,可以使用告知承诺制。
此外,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被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
投 诉
审批部门违反“0证明城市”要求 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投诉举报
为确保在打造“0证明城市”中,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投诉举报,根据《泸州市“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审批部门仍然直接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按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要求实施“0证明城市”工作的;未按照时间要求核查材料的;未按要求向群众出具市外办事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证明事项投诉举报平台”举报、通过申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
根据规定,对投诉举报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且无法核实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投诉举报人又重复投诉举报的;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涉及证明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受理投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问题复杂疑难的,5日内办结,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处理结果及时抄告投诉举报接收单位。
审批部门存在严重违反“0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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