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出台 “两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本报讯(记者 朱虹) 昨(2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出台。从本月26日起,泸州市参加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
据了解,根据《细则》,针对未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确需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进行治疗的居民医保参保“两病”患者,国家医保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该项政策只针对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既不包括参加泸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也不包含已纳入泸州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细则》明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细则》明确,“两病”门诊用药报销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降血压、降血糖药品(不分甲乙类)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参保人员使用“两病”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年度内,高血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0元/人·年,糖尿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两病”门诊用药目录和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将另行发文公布。
据了解,“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从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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