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约”退房 损失29万余元

泸州日报 2019-11-13 09:53 大字

本报讯(熊兵 刘梅 记者 梅影)新房尚未竣工验收交付,却需支付违约金267950.6元,并负担诉讼费22994.5元,合计损失290945.1元,购房者曾女士近日为解除与泸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付出了惨痛代价。

近日,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就原告泸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曾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就庭审及调解过程予以直播。

经查证,被告曾某作为买受人于2018年10月,与原告泸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同载明:房屋总价款535万余元,曾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两月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剩余的60%房款,由曾某办理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7月,若买受人违约,则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在支付了53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因其他多重原因,曾某未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讼至龙马潭区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曾某则明确表示,坚持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愿承担部分违约金。在自贸区法庭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下,双方均一致自愿认可按照房屋总价款的5%计算违约金,即,由原告从被告已缴纳的53万余元首付款中,扣除违约金267950.6元及诉讼费22994.5元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被告曾某,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予以解除。

承办法官表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三思而后行,涉及按揭贷款买房时,注意个人征信记录、放贷条件及比例等政策规定,不要轻信开发商销售人员“没问题,帮你全部搞定”的口头承诺;对于房屋周边是否存在重点学校、交通站台、公园景区等优质资源保持清醒认识,不是所有学区房都能就近入学,对于房屋的价格走向提前预判,正确认识开发商的价格调整;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注意,在房屋总价款较高时,对自身财务收支合理规划,避免因延期付款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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