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将提高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最多提高8010元
本报讯(记者 李独懿) 10月15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泸州市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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