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执行方法 加强联动联惩 江阳区法院聚力攻克执行难

泸州日报 2019-10-15 08:48 大字

执行现场。

执行干警整装待发。

江阳区法院法官正在发放案款。

□肖则兰 本报记者 曾臻 摄影报道

“终于拿到执行款了,感谢法院干警们不辞辛劳地来回奔波,我借出去的钱今天终于收回来了。”10月11日,市民先某接过370万元现金支票,高兴得合不拢嘴。这是记者在江阳区法院“执行大会战”案款集中兑付现场看到的一幕。

今年,江阳区法院以执行办案为第一要务,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通过创新执行方法,不断加强联动联惩力度,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为打造法治泸州、诚信江阳提供了有力保障。

创新方法

司法拍卖询价评估系统上线

据江阳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童荣彬介绍,司法拍卖询价评估系统流程是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选择评估机构,以前是直接选定评估机构,没有前面的三个流程。议价就是双方协商价格作为挂网拍卖的起拍参考价格,定向询价就是向特定部门询问市场基准价作为挂网拍卖的起拍参考价格;网络询价就是通过淘宝、京东、工商银行的大数据收集价格后,再以平均价格作为挂网拍卖的起拍参考价格,这三个程序若都不行才选择评估机构。这样的优势在于节约时间、节约佣金。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现都不收取费用,而评估机构要收取一定的评估费,很多申请人不愿意先行垫付评估费,所以询价评估系统上线能提高财产的处置率。

今年,江阳区法院通过新上线的司法拍卖询价评估系统,利用司法网络拍卖,加快被执行人涉案财产变现工作进程,通过淘宝网发起司法网络拍卖141件,成交金额9803.54万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321.12万元。在今年国庆假期,江阳区法院利用司法拍卖询价评估系统对被执行人涉案标的物进行处置,共成交土地使用权1块、住宅1套、汽车1辆,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经78次延时、79次竞价,溢价302万元,溢价率达10.56%,最终以3162万元成交。

密切合作

联动联惩提升打击力度

今年开展“执行大会战”专项行动以来,江阳区法院结合24小时值班制度,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利用公安查人找物的优势,弥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方式和手段单一的不足。通过定期开展“零点行动”,多措并举,用强大的执行攻势给予被执行人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目前,江阳区法院分别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近期该院还将组织公检法会签打击拒执罪的文件,提升拒执罪打击力度。在最近江阳区法院办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租赁费,但被执行人的儿子又在某私立学校读书,这已经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江阳区法院得知消息后,立即向教育体育局、某私立学校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的儿子转学到了某公立学校,这样既未剥夺被执行人儿子的受教育权,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惩戒。

据介绍,以前公安机关帮助临控被执行人,手段较为单一,现经过江阳区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公安机关提升了临控力度,可以通过多种技侦手段临控被执行人,以及找寻车辆,措施力度比以前大了许多。

今年1至9月,江阳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307件(含旧存),与去年同比上升9.73%;执结3159件,与去年同比上升12.74%;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86亿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36亿元,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为14.88%,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与去年同比上升12.38%。

执行难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话题。为进一步快速高效执结案件,下一步,江阳区法院将坚持“外靠大格局,内治执行乱”基本思路,以执行办案为第一要务,以专项活动为重要载体,以核心指标为发力重点,以“实体运行、实绩提升”为标准,以“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为抓手,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纵深推进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更高水平发展,做到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维护。

有一种罪叫“拒执”

案例:

在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阳区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魏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

魏某于今年3月向江阳区法院申请执行,江阳区法院于4月12日冻结了王某的工资卡。王某在工资卡冻结后,于4月15日重新开卡,并通知公司财务人员将工资打入该卡,转移了两个月的工资收入。发现王某变更工资卡后,江阳区法院又立即冻结变更后的工资卡。6月17日,王某再次重新开具银行卡并要求公司财务变更工资卡。

江阳区法院掌握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被收押后幡然悔悟,并承诺立即归还借款。

法官说法: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的案件。

哪些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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