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溪区办养老机构 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

川江都市报 2019-10-12 00:51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近日,有网友咨询在纳溪区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有没有相关补贴政策。

纳溪区民政局回复称,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关于政策支持方面的问题,从2018年起,由于上级已不再对纳溪区实施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在纳溪区辖区内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泸州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的,按照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每月给予初级工50元、中级工100元、高级工150元的岗位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市财政对三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其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保费金额的20%进行补助,但每年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40元。

此外,根据2018年公布的《泸州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同时还将可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政策支持,以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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