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促进中医诊疗水平提高

泸州日报 2019-09-19 09: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墨)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办法(试行)》《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试行)》,加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促进泸州市中医诊疗水平提高和科学技术进步。

据悉,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病两类。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在市内应具有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文化特征突显、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等优势;重点中医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3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市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中医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市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周期两年一次,每逢奇数年开展一次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工作。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评审根据《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试行)》进行评审。市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将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对考核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建设单位资格,专科(专病)所在医院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已确认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实施跟踪管理,已评定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每三年由评审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对专科特色突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的单位,将积极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并在人才培养、医疗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学术技术水平和两个效益下滑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称号,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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