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不执行降价政策”等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川江都市报 2019-09-09 09:04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曾刚

今后,商场、商铺电费经营成本将进一步得到有效降低。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价格检查科获悉,泸州将对全市转供电单位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价格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惠及终端企业,进一步优化商贸企业营商环境。

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待规范

昨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泸州市发改委召开了“转供电环节电价法律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要求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各转供电主体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中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标准超过8分钱。

“政策红利能否传导到终端用户,广大非直供电中小工商业户能否享受到电价降价带来的政策红利,关键在转供电环节是否落实到位。”泸州市发改委资源价格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价格行为,就是要打通降低电价通道、落实电价政策的“最后一公里”。

据了解,目前,泸州市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上仍然存在不规范,甚至加价现象。

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示用电明细

据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价格检查科相关责人介绍,转供电主体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写字楼等。其往往是一个总电表直接对供电部门,而里面的商铺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为抄表和代收电费。

转供电存在公共分摊和损耗,如变损、线损、公共设施用电等,这导致转供电主体倾向于通过直接将分摊、损耗、公共设施用电等电费加到电价里,固定一定的电价标准向商户收取。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对于公摊、损耗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如果难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但公共电费及损耗等以转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提醒告诫会明确,各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供电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但公共电费及损耗分摊明细等电费结算内容,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搭车收费”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为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电户,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要求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要对今年以来的转供电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自查自纠,对未执行降价政策、“搭车收费”“乱加价”等行为进行整改,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提醒告诫会上,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向参会单位发放了《规范泸州市电力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供电企业、转供电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好泸州市电力市场价格秩序。

对告诫书发布后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12315等举报渠道投诉;对在检查中发现、举报查实不执行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将相关主体纳入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其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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