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军用、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民航管理局经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后,草拟了市政府规章《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送我局进行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办法》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说明》可在泸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luzhou.gov.cn/)下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9年8月8日至9月2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zssfjlfk@126.com,或传真至0830-3109942。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送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一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黄勇、喻金珊;联系电话:0830-3198313。
(三)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将于意见征集结束后通过泸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进行反馈。
附件: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
泸州市司法局
2019年8月8日
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军用、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具体包括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以内的矩形空间区域。
本规定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军民航使用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市人民政府和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部门职责】 军方机场管理机构和市级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应急、规划、公安、住建、经信、城管、生态环境、气象、文化广电旅游、教育体育、林业竹业等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区(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纳入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督促相关区(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经信部门及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和放飞鸽类等行为的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协调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的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红旗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助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对签订有《航空障碍灯日常管理协议》的物业公司履行协议情况实施监督。
经信部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负责无线电干扰源排查和违规行为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或拆降,对违反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环境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物质重点区域。
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并重点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执行。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宣传和普及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提前向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军民航要求严格进行。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制定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或放飞的管理办法,向会员公布,并监督执行。不得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养鸽户发展为会员。
林业竹业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围界安保设施的植物,协助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开展鸟击防范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机场总体规划、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规划部门备案;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发现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及时向其所在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区(县)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净空保护区划设】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即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六条【规划保护】 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规划保护】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送规划部门备案。
第八条【规划保护】 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规划,并按照更新后的要求实施控制。
第九条【保护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机组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
(七)放飞孔明灯、风筝;
(八)未经许可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燃放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排放大量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在机场及其场外专用设施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一条【保护程序】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八)款活动时,应当提前向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保护要求】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规划管理】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各区(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经信部门,经信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电磁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军民航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 对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不高出原地表30米且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直接审批。
在净空保护区外,修建超机场标高400米以上的特别高大建筑物时,应书面征求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意见,评估对机场容量影响情况。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对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内,以及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区域的高出原地表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按军民航相关管理程序的要求,书面征求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军方、民航最严限高确定最终限制高度。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航空通信导航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审批程序】 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列入所在地规划部门审批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由上述项目、设施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审批、建设前征求规划部门和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意见,以确保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置程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净空安全管理工作;位于保护区内无审批部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根据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判断的紧急程度,由所在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护程序】 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将建设项目批文抄送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及进行单项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符合性纳入验收范围。
第二十二条【保护程序】 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收到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程序处置。
建设单位应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建筑项目的现场检查、配合提供设计高度、当前建设高度、塔架高度等施工资料。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保护措施及主体】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处置程序】 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立即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检测),核实超高或对电磁环境影响情况,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行业要求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进行运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并督促所在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除超高障碍物或进行拆降,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标志和障碍灯;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等情况,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保护措施】 因擅自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测量等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追责机制】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它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追责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5月22日起施行的《泸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泸市府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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